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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官府申报,登记于傅籍(户籍册),否则视为非法。
双方需订立「券书」(婚约),载明聘财、证人,如发生纠纷,官府凭券裁决。
去虚存实:秦朝摒弃周代繁琐的「六礼」(纳采、问名等),仅保留核心步骤。
秦律禁奢《商君书&183;垦令》限「民不得修酒食」,故婚宴仅备黍饭、肉羹,禁酒。
财产:秦简载「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妻媵臣妾、衣器」,妻子可保有个人财产。
离:双方均可提出「弃妻」「去夫」,但需官府批准(「弃妻必书」)。
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