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34章 再拼一次(求月票!) TrojanRW
备忘录。
那个躺在他手机里的外挂,注定了他不需要那么重视单个事业线的盈利与否。现金返现源源不断地流入,每一笔支出都在产生回报,每一次消费都在创造价值。哪怕是空养着一整个律师事务所,只要这钱花得有意义,花得让他高兴,让他舒服,那就是有意义的,有回报的,有反馈的。
这是一种普通人永远无法理解的财务自由,一种超越了传统投资回报率计算方式的终极自由。
当支出本身就是收入的来源时,成本这个概念就被彻底重新定义了。
有了这样的想法,韩易便试探性地跟安托万—嘉舍讨论了一下可行性。
因为他依稀记得,非执业律师想要在律所持股,好像在不同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限制。至少在美国,似乎就不能这样做。
他需要确认。
安托万—嘉舍的回复很快,一如既往地高效详尽,滴水不漏。
结果表明韩易是对的。
在美国,美国律师协会《职业行为示范规则》第54条规定得清清楚楚:律师不得与非律师组建涉及法律执业的合伙企业。如果非律师持有律所的任何所有权权益,担任律所的董事或高管,或有权指导和控制律师的专业判断,则任何律师皆不得在该律所执业。
这是一道几乎不可逾越的铁幕。
美国法律界对于非律师持股这件事有着近乎偏执的警惕,理由是保护律师的独立性,防止资本干预法律判断。听起来很崇高,但实际效果是把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牢牢锁死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,让外部资本无法进入,让创新无法发生,让垄断得以延续。
然而,规则从来都不是铁板一块的。
安托万—嘉舍在邮件里附上了一个例外情况,它,就像是这道铁幕上被凿开的小洞。
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,是长期以来的例外。这个特殊的法律辖区,自1991年以来就允许律师与非律师组建合伙企业。
美国的情况,暂时如此。韩易若是想要直接控股美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,那就只有首都这小小的一块可以操作。
但当视线转向大西洋彼岸时,一切都变得不同了。
在英国,2007年《法律服务法》彻底改变了游戏规则。这部被称为「特易购法案」的立法—因为理论上连超市都可以开律所了—首次允许非律师在英国境内拥有和管理律师事务所。
当律所的所有权和/或管理结构中有非律师参与时,可以向英国政府申请ab许可证。
ab许可证的适用范畴,包括非律师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和股东,在合伙企业中担任合伙人,或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担任成员。
换句话说,韩易完全可以跟乔纳森—布莱克合伙,前者出资,后者出技术,在伦敦建立一间专属于他们的律师事务所。
得知这一消息时,正好是韩易参加比尔家圣诞晚宴的头天晚上。
他躺在0ne5779公寓的主卧大床上,放下手机,闭上眼睛,在脑海中构建这个尚未成型的律政王国的轮廓。
一间总部位于伦敦金融城的精品律所,专注于私募股权、跨境并购与家族财富管理。
核心团队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,由乔纳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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