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213章 来来,你判?出门左转一个小时抵达监察部门!  大风雾首页

关灯 护眼     字体: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沈翔整理着诉讼材料,将先前没有辩诉完的话题,简单的进行了整理。

再次继续开口:

“关于王博,是否对于所负责的动播监管不力。”

“检方先前已经针对这一个证据点提出过相应的问题。”

“只不过检方上一次没有提及一个证据。”

“…根据动播公司内的审核人员,以及监管程序负责人的口述。”

“审核人员表明:动播公司内审核人员少,监管程序监管不到位。”

“审核人员少,监管程序不到位,导致了动播出现了大量污秽视频和录像以及照片的传播。”

“通过这一点我方认为…动播公司存在着放任的行为。”

沈翔的陈述,和先前一样,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。

放任在法庭的程序认定中为故意表现形式。

对于沈翔的陈述,苏白开口反驳:“我认为控方提出来的这一点不能够得到认同。”

“第一:放任在刑事中指的是故意,而故意在法律上的定义为明知而为之。”

“也就是说,王博知道动播被用来传播污秽物品,但是没有去阻止。”

“检方提交的证明是询问过动播公司中的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的主管。”

“我想请问检方,你提交的这个证明意义是在哪里?”

“如果动播公司真的放任不监管的话,那么为什么会有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的主管?”

“关于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主管的工作内容,你进行询问了吗?”

“你只是看到了有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依然流动出大量的污秽视频。”

“只是通过结果,来去推断有没有放任,并不是出具了实际性的证据。”

“这份证据也不能直接表明,王博作为动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有放任行为。”

“我方并不认同合议庭采纳这一证据,理由很简单。”

“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监管的力度不大,并不代表是放任的行为。”

“还有可能是其他情况造成的因素…”

“如果王博没有放任的话,那么他为什么不多招募一些审核人员加大程序监管?”

“我想请当事人王博回答我。”

面对检方沈翔的询问,王博的情绪一直都非常的稳定。

坐在被告人席位上,平静开口:“不招募审核人员是人工成本太大,服务器中的缓存视频过多,审核人员根本审核不过来。”

“程序监管是因为技术不能实施…”

“为什么技术不能实施?”

“据我所知,没有哪一家公司能够做到这一种技术,目前动播程序的监管,已经是国内播放器和视频公司监管的最好用的程序了。”

面对王博的回答,沈翔沉默了几秒,没有说话。

因为没有什么可说的了。

“放任和故意”这一点如果按照王博的说法和口供来讲。

的确达不到相关的依据。

但是在法庭上,他只需要说服审判长就可以了。

审判长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,判定王博达到放任和故意

章节内容不完整,请退出阅读模式查看完整内容!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